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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影本資料及確認聲請拍賣之建物。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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