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151,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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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3
5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確認是否請求本票金額及其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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