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672,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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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萬燊企業社、甲○○、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及完整影本。

(因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未見發票日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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