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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2號
受 罰 人 甲○○(即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違反聲報期間規定,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違反第1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查「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受罰人係於民國98年8月3日經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選任為清算人,並於同日就任。
依上揭規定,受罰人應於98年8月18日前向本院聲報,惟受罰人遲至98年8月31日始具狀聲報就任,已逾上述聲報期限,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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