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婚,592,201003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59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複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提出給付房屋貸款或生活費之有關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