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婚,81,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兩造之結婚公證書、被告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聲請書。

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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