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家聲,13,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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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徵得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應具狀說明:原姓氏對聲請人有何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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