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家聲,13,2009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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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巫」。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

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

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巫」,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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