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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翁德清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所為九十八年度家聲字第五0一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聲字第五0一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選任趙建興律師為本院九十八年度執菊字第三三八二九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之記載,更正為「選任趙建興律師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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