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家訴,383,2010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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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九十九年二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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