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家訴,6,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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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丙○○
11樓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被 告 乙○○
甲○○○
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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