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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8,8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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