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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11月14日 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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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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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不成立之證 │
│ 明文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淨悅佛教文物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
│ 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 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
│ 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 │
├───────────────────────────┤
│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㈥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
│ 承系統表。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㈦聲請人配偶羅淑鈴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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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陳報債務人房貸債權之實際數額。 │
├───────────────────────────┤
│㈡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㈢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㈣財產增減變動表。 │
├───────────────────────────┤
│㈤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
│㈧償還計畫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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