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更,61,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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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 年11月18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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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經營小吃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
│  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
│  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㈡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水電、瓦斯費│
│  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
│  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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