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1,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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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秋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霓霓國際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
│  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
│  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
│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㈣聲請人配偶曾台菁「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
│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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