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
│ 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2月至97年1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2月至97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㈡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者,應釋明有於本│
│ 院轄區久住之事證。 │
├───────────────────────────┤
│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7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