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34,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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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9樓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六角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
│  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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