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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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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 │
├───────────────────────────┤
│㈢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㈣預納郵費新臺幣1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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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
│ ,並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之法│
│ 院及其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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