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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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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㈡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完整」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
│㈢釋明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將戶籍地遷入本院轄區之目的為何│
│ ,並提出戶籍謄本以外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 │
├───────────────────────────┤
│㈣預納郵費新臺幣3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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