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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富昌隆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8年1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7月4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昌隆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昌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申報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致無法於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並提出本院97年聲字第1578號裁定影本,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7月4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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