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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8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因98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
法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官 陳學德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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