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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1號
相 對 人 鉅強企業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1號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及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鉅強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無法如期結算,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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