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利普防偽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4份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