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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李念國即約瑟爵濱法律事務所
原告與被告甲○○○○ ○○○○○○○ ○○○○○○○ 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時之民國97年12月29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177核定為新臺幣2,871,8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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