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26,2009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195元,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6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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