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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507,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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