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修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承建材有限公司間給付修補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20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87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