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36,2009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院審酌原告民國97年12月17日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1,200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5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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