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52,200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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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33號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巷4弄2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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