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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庚○○
號
樓之1
被 告 己○○
甲○○
丁○
戊○
丙○○
9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3,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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