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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山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追加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6,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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