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2034,201003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信膠標織帶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0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