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2056,201003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056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19,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標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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