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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因98年度訴字第235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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