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再,14,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百善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聯信託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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