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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