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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01號
受 罰 人 甲○○
上受罰人因大甲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
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查大甲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 98年2月16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
而受罰人遲至98年 3月19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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