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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康達消防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定有明文。
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以上規定均為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康達消防有限公司(下稱康達消防公司)唯一股東即董事黃昭南於民國93年8月16日死亡,且康達消防公司業經經濟部於96年12月1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4593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康達公司應行清算程序。
惟康達消防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定其清算人,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黃昭南之繼承人黃士穎或其他適任之人為康達消防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康達消防公司確經經濟部於96年12月1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4593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且康達消防公司之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此有康達消防公司章程及康達消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足憑。
則康達消防公司於公司廢止登記後應進行清算程序,且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自不待言。
又康達消防公司之唯一股東黃昭南於93年8月16日死亡,黃士穎係黃昭南之法定繼承人,且該繼承人亦未曾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等情,此有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6年11月19日士院鎮家少科字第687號函及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附卷可憑。
則康達消防公司之股東黃昭南死亡後,既有繼承人得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即非不能自行定清算人,要無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公司法第81條規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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