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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受罰人因英屬蓋曼群島商昇達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違反第1項或第2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外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80條、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英屬蓋曼群島商昇達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決議該公司台灣分公司解散,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民國(下同)97年7月8日就任,此有董事會決議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98年2月3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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