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0040,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狀載債務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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