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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
住台中縣
號
上債權人丁○○、乙○○聲請對於債務人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丙○○、謝博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為何?㈡確認本件聲請之當事人為何?㈢確認丙○○、謝博隆是否為相對人及請求負連帶責任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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