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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49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丁○○、丙○○、乙○○、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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