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100,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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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邑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債務人之全銜為何?(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對債務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之當事人欄記載債務人為昌邑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二)債務人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0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73324451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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