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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
債 權 人 台中縣新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台中縣新社鄉農會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金528641請求部分其違約金請求按年利率加一成或二成計算之依據為何?㈡確認違約金請求之計算方式與借據第5條之約定相符,如有誤載請更正。
㈢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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