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1029,2009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相對人丁○○、甲○○有否連帶,如有錯誤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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