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1090,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丁○○○○○○、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林榮汀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㈡被繼承人林榮汀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本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㈢提出記載完備之繼承系統表 (須載明相對人與被繼承人林榮汀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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