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1168,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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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168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乙○○或詹錫富。

(因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姓名與狀末之蓋章不符)㈡確認甲○○僅為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亦為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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