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1186,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18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唯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所欲請求之金額。

(聲請狀請求事項欄既自陳已清償柒萬壹仟元,惟請求金額仍載票據總額伍拾玖萬壹仟元)㈡並請更正附表付款銀行「兆豐國際商銀台中分行」為「兆豐國際商銀東台中分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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