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經宸族譜有限公司、乙○○、丙○○、
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經宸族譜有限公司業於 98年1月6日經授中字第0983400140號函准廢止,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