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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
債 權 人 乙○○即張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鄰工程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鄉鄰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11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2330396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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